【信息发布时间:2018-02-27 】 【我要打印】 【关闭】
徐政办发〔2017〕25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拓展我市公共资源平台交易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市)、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或部分交易环节留在原部门单位进行的,均属场外交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及时跟踪各自监管范围内项目入场交易情况,杜绝任何场外交易行为,切实做到“所有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要求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将其他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补充列入《目录》。对已进入《目录》、但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四、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目录》明确的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对进入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
六、对民间投资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七、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交易监管部门 |
备 注 |
A |
工程建设类 |
相关主管部门 |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市城乡建设局 |
|
具体 项目 |
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
|
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
|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
|
|
土石方工程 |
|
|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
|
|
钢结构工程 |
|
|
|
消防设施工程 |
|
|
|
电梯安装工程 |
|
|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
|
|
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
|
|
|
建筑幕墙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
|
|
|
A0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城乡建设局 |
|
具体 项目 |
城市道路工程 |
|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
|
|
城市桥梁工程 |
|
|
|
城市隧道工程 |
|
|
|
城市公共广场工程 |
|
|
|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及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
|
|
|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
|
|
|
城市泵站工程 |
|
|
|
城市燃气工程 |
|
|
|
城市热力工程 |
|
|
|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
|
|
|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
|
|
|
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工程 |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
|
城市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
|
|
|
A03 |
园林绿化工程 |
市城乡建设局 |
|
具体 项目 |
园林工程 |
|
|
绿化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
|
|
|
A04 |
机电安装工程 |
市城乡建设局 |
|
具体 项目 |
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
|
限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
|
限建筑机电安装相关 |
|
A05 |
交通工程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具体 项目 |
道路及附属工程 |
|
|
桥梁及附属工程 |
|
|
|
隧道及附属工程 |
|
|
|
客货运场站及配套工程 |
|
|
|
交通科技及信息化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
|
|
|
与交通行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
|
|
|
A06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具体 项目 |
码头、船闸工程 |
|
|
航道及附属工程 |
|
|
|
港口、客货枢纽工程 |
|
|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
|
|
A07 |
水利水电工程 |
市水利局 |
|
具体 项目 |
不同类型大坝工程 |
|
|
水电站建设工程 |
|
|
|
防洪、排涝、灌溉工程 |
|
|
|
水利水电工程的附属及配套工程 |
|
|
|
水利发电、引水、供水、排水工程 |
|
|
|
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 |
|
|
|
水库移民后扶项目 |
|
|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
|
|
|
A08 |
地质矿产工程 |
辖区国土资源部门 |
|
具体 项目 |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
|
|
A09 |
电力工程类 |
市城乡建设局 |
政府投资项目 |
具体 项目 |
送电线路 |
|
限居配工程 |
变电站 |
|
限居配工程 |
|
电力电缆 |
|
限居配工程 |
|
B |
政府采购类 |
市财政局 |
按市政府办公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
C |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类 |
市国土资源局 |
|
具体 项目 |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
|
|
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
|
|
|
其他需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
D |
产权交易类 |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 |
|
具体 项目
具体 项目 |
市、县(市)区属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增资扩股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
|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
|
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产(股)权转让 |
各级财政部门 |
|
|
市、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转让 |
各级财政部门 |
|
|
市、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类罚没物资处置、海关缉私罚没物品处置等 |
各级行政 执法部门 |
|
|
市、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的公房对外租赁 |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市财政局 |
|
|
各类企事业单位国有知识产权转让 |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市财政局 |
|
|
市、县(市)区企业排污权指标的有偿使用、申购、出让等 |
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
|
|
农村产权出让和转让 |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
|
|
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
包括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置权,报亭设置权、政府公益性户外广告承租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拆除权、冠名权出让、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以及出租车营运牌照、汽车特定号牌公开转让等 |
|
公共、公益事业类权益出让 |
市城市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
包括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公共设施房屋拆除权等在内的公共、公益事业类权益出让 |
|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承包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
包括山体覆绿工程承包,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经营权有偿转让,国有、公益林地和草原养护等项目在内的进场交易 |
|
E |
医用耗材和检测检验试剂采购类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具体 项目
具体 项目 |
注射穿刺类 |
|
|
医用高分子类 |
|
|
|
卫生材料及敷料 |
|
|
|
医用X射线附属耗材及医疗仪器用纸 |
|
|
|
手术室及重症病房用耗材 |
|
|
|
麻醉类耗材 |
|
|
|
血液净化及体外循环 |
|
|
|
内分泌科用耗材 |
|
|
|
消化系统内窥镜诊断治疗用耗材 |
|
|
|
泌尿外科用耗材 |
|
|
|
消毒类耗材 |
|
|
|
口腔科普通耗材 |
|
|
|
口腔科种植体耗材 |
|
|
|
康复材料及义肢类 |
|
|
|
通用试剂及配套专用试剂 |
|
|
|
检验(病理)用耗材 |
|
|
|
骨科耗材 |
|
|
|
普外科耗材 |
|
|
|
心胸外科类耗材 |
|
|
|
其它类耗材 |
|
|